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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作制?不发产假工资?违法!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登上热搜,这些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2021-08-30 15:52 南方都市报  

“996”工作制是否违法、产假工资如何计算……近日,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话题登上热搜,引起关注。

案例1

员工拒绝“996”

被解除合同,违法

8月26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涉及违法超时加班、加班费争议、加班导致工伤等多种情形。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两部门明确“996”(指“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两部门指出,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社部、最高法明确表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案例2

公司拒付员工

产假工资,败诉

2015年3月,翟某入职广东X公司高尔夫球部工作,该高尔夫球部是一香港注册的G公司挂靠X公司成立的内设部门,在广州开展旅游产品服务。

2019年3月,翟某因怀孕申请休产假,G公司认为翟某是本公司职工,其产假和工资按香港法律执行。从2019年4月起公司便不向翟某发产假工资,2019年6月起不为翟某缴纳社保。2019年10月,翟某以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翟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翟某不服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翟某了解到劳动者维权遇到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依法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翟某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经受理审查后,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段希尧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规定,从G公司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原因是G公司造成的,从X公司允许G公司挂靠经营等角度着手,提出了代理意见,认为G公司应当赔偿支付翟某产假奖励工资、经济补偿金、自己垫付的社保和服务费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费用,X公司对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G公司支付翟某80天奖励产假工资11606.64元、返还代垫费用20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762.45元、失业保险金1680元,X公司对G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以虚报工时开除员工

员工提起仲裁获支持

2020年7月,黄某因与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到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进行咨询。当天在窗口值班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卓颖欣律师在接待黄某的过程中了解到,黄某于2017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在职期间黄某按照公司的安排,负责开车接送一家外企的高管上下班。

2020年6月,公司以黄某存在虚报工时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且单方面扣除黄某部分工资,黄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黄某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卓颖欣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以及公司计算工资的标准是否合理。

针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公司确认工作时间的考勤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在与黄某确定仲裁请求及仲裁思路后,承办律师代理黄某提起仲裁,参与庭审并提出代理意见,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司主张黄某虚报工时并据此为由扣除黄某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1351.7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72.43元以及退还押金3000元。

随后,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起诉,黄某再次向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卓颖欣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一审阶段。考虑到黄某有调解意愿,承办律师多次与公司及法院沟通,全程参与并最终促成黄某与公司之间达成了调解。2021年3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书,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黄某支付30000元。

“996”工作制是否违法、产假工资如何计算……近日,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话题登上热搜,引起关注。

案例1

员工拒绝“996”

被解除合同,违法

8月26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涉及违法超时加班、加班费争议、加班导致工伤等多种情形。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两部门明确“996”(指“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两部门指出,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社部、最高法明确表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案例2

公司拒付员工

产假工资,败诉

2015年3月,翟某入职广东X公司高尔夫球部工作,该高尔夫球部是一香港注册的G公司挂靠X公司成立的内设部门,在广州开展旅游产品服务。

2019年3月,翟某因怀孕申请休产假,G公司认为翟某是本公司职工,其产假和工资按香港法律执行。从2019年4月起公司便不向翟某发产假工资,2019年6月起不为翟某缴纳社保。2019年10月,翟某以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翟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翟某不服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翟某了解到劳动者维权遇到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依法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翟某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经受理审查后,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段希尧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规定,从G公司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原因是G公司造成的,从X公司允许G公司挂靠经营等角度着手,提出了代理意见,认为G公司应当赔偿支付翟某产假奖励工资、经济补偿金、自己垫付的社保和服务费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费用,X公司对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G公司支付翟某80天奖励产假工资11606.64元、返还代垫费用20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762.45元、失业保险金1680元,X公司对G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以虚报工时开除员工

员工提起仲裁获支持

2020年7月,黄某因与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到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进行咨询。当天在窗口值班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卓颖欣律师在接待黄某的过程中了解到,黄某于2017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在职期间黄某按照公司的安排,负责开车接送一家外企的高管上下班。

2020年6月,公司以黄某存在虚报工时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且单方面扣除黄某部分工资,黄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黄某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卓颖欣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以及公司计算工资的标准是否合理。

针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公司确认工作时间的考勤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在与黄某确定仲裁请求及仲裁思路后,承办律师代理黄某提起仲裁,参与庭审并提出代理意见,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司主张黄某虚报工时并据此为由扣除黄某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1351.7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72.43元以及退还押金3000元。

随后,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起诉,黄某再次向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卓颖欣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一审阶段。考虑到黄某有调解意愿,承办律师多次与公司及法院沟通,全程参与并最终促成黄某与公司之间达成了调解。2021年3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书,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黄某支付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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