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一则“掏鸟惹祸”新闻掀起了网民激烈的讨论: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就和小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据悉,小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10年半,并处罚款。小王也被判了10年。
这条新闻最近在网上炸开了锅。有一部分人认为量刑太重,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保护珍稀动物理应如此。在笔者看来,小闫他们掏鸟之祸恰好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完美的佐证,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笔者小的时候,和小伙伴到山林里掏鸟窝,那是常有的事情。可那时候,还没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了国人统一认识和迫切的行动。既然保护野生动物已经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那就要体现“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效力。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掏鸟窝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对得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号”,就会套得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刑”,没有什么冤不冤的!前些年,有一村民在自家门前的树上偷猎了一只大熊猫,还剥皮卖肉,被判了十几年,已经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小闫他们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10多年也就不足为奇。
我们的国家从几千年前开始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不管任何事情总会有情面一说,故而便有了“不看僧面看佛面”“打狗也得看主人”之类的说法。这样的说法越昌盛,我们的“人情味就越浓厚”。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说需要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完全靠法来约束和治理的社会,而是希望通过“法”这一手段来让我们这个社会更温情更加充满正能量。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孩子犯了错,你总说:天啦,你怎么能打他、骂他?他还只是个孩子啊!若真是这样,那孩子一旦犯了错误,我们便可以搬出这样一个理由:天啦,他还只是一个孩子。如此长久下去,恐怕当这孩子长到三四十岁时,还会被“我只是个孩子”这样的思维驱使。
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恰好能够完美的诠释小闫的掏鸟之祸。遵照法律执行,必然是最正确的途径。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小闫同学通过这一事件之后,他会得到自己该有的处罚。与其“人情味浓烈”得再给他一次机会,倒不如让他真正学会为自己的错误埋单。“浪子回头金不换”,小闫经历此次掏鸟之祸,实则触犯了“国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应该的。
违法必究。虽然为这青年感觉惋惜,但是我们同时也能够看到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执行力。与其说是小闫之祸,倒不如说是小闫和社会之福。让我们共同遵纪守法,做一个良好公民,爱护这些人类的朋友,鸟儿也是这么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