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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月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死伤近200人

2012-04-22 23:00 湛江新闻网  

    湛江新闻网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在不足四个月的时间里,我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不含超标电动车)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194起,死亡2人,伤193人。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死伤人数之大,让人惊心!通过剖析事故背后的原因,多与法规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欠缺三大因素有关,其中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不按道行驶、违规搭载、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电动车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民警在处置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现场

    案件一、2012年2月2日11时40分,段某某(男、年龄不详)驾驶电动车沿着康宁路由东往西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公德市场前路段时,与从西往东行驶由毛某某(男、31岁)驾驶粤GD4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段某某与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毛某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次要责任。

    案件二、2012年4月6日8时40分,陈某(男、54)驾驶粤C43XXX小轿车沿人民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人民大道源富加油站路段,与殷某某(女、24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殷某由北向南方向逆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殷某某、殷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陈某驾车不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殷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案件三、2012年3月11日12时30分,陈某某(男、25岁)驾驶粤GA0XXX号轻型自卸车,沿绿塘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绿塘路与绿亭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与陈XX(女、5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路口由南往北方向横过人行横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未注意减速行驶及不注意行车安全,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陈XX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横过人行横道,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现场

    交警点评:案例一、案例二是两起典型的电动车逆向行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三即是一起较典型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路口、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剖析说: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申请驾驶资格,因此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经过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在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就驾车上路行驶。加上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道路上“信马由缰”,窜进机动车道、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猛拐乱窜、与行人及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自觉加强交通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出行良好习惯,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作者:雷鹏

    湛江新闻网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在不足四个月的时间里,我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不含超标电动车)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194起,死亡2人,伤193人。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死伤人数之大,让人惊心!通过剖析事故背后的原因,多与法规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欠缺三大因素有关,其中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不按道行驶、违规搭载、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电动车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民警在处置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现场

    案件一、2012年2月2日11时40分,段某某(男、年龄不详)驾驶电动车沿着康宁路由东往西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公德市场前路段时,与从西往东行驶由毛某某(男、31岁)驾驶粤GD4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段某某与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毛某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次要责任。

    案件二、2012年4月6日8时40分,陈某(男、54)驾驶粤C43XXX小轿车沿人民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人民大道源富加油站路段,与殷某某(女、24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殷某由北向南方向逆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殷某某、殷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陈某驾车不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殷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案件三、2012年3月11日12时30分,陈某某(男、25岁)驾驶粤GA0XXX号轻型自卸车,沿绿塘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绿塘路与绿亭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与陈XX(女、5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路口由南往北方向横过人行横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未注意减速行驶及不注意行车安全,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陈XX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横过人行横道,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现场

    交警点评:案例一、案例二是两起典型的电动车逆向行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三即是一起较典型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路口、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剖析说: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申请驾驶资格,因此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经过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在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就驾车上路行驶。加上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道路上“信马由缰”,窜进机动车道、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猛拐乱窜、与行人及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自觉加强交通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出行良好习惯,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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