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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鸭毛霸”团伙骨干被判重刑

2012-10-11 16:53 湛江晚报  

    2006年7月份以来,在廉江市逐渐形成一个以庞某力(已判刑)为首,被告人庞某桃、庞某江等多人为骨干,庞某良、庞某武、庞某楚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廉江市区横行肆虐、欺压百姓,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各种手段进行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敲诈勒索1宗、强迫交易1宗、寻衅滋事5宗,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在当地造成极大民愤。

    今年7月11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该团伙主要成员庞某桃犯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一审判决庞某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因争看车上电视杀人

    这一恶势力团伙曾怎样在廉江市区为霸一方?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事件要从10年前的2002年初说起,被告人庞某桃从东莞搭客车回廉江,在乘车途中与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因争看车上电视一事发生争执。不久,庞某桃便以自己在车上受到李某某的欺负为由,用手机通知其堂弟庞某力带人赶到廉江市城南车站报复李某某。当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庞某力纠集同村的庞某发、庞某江在城南车站接到庞某桃后,庞某桃、庞某力、庞某发各持一把刀在城南车站附近寻找李某某。

    当庞某桃见到被害人李某某走出车站后,就首先持刀冲上去对李某某一阵猛砍,庞某力、庞某发随即也持刀猛烈砍、刺李某某的背部、胸部等处,李某某被当场砍倒在地。后经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是被锐器刺破肝肺后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庞某力还用刀砍伤了和李某某一起坐客车回廉江的李某林,而李某林的伤情达到了轻伤。

    事实上,两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命案的发生仅仅因为争看车上的电视而引起。知晓整个命案过程的长途客车乘务员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庞某桃在车上看电视时,曾遮住了李某某的视线,这时李某某起身扯住了庞某桃的衣服并想殴打他,但被同行的人劝住,两人继而发生了矛盾。到了次日凌晨5时30分许,庞某桃就打电话说:“我现车已到良垌,约有10分钟就到廉江……”当车到达廉江市城南车站时,庞某桃则第一个跳下车,继而发生了命案。

    暴力垄断鸭毛收购,强收“保护费”

    该团伙形成后,庞某桃、庞某力等人为达到垄断廉江市鸭毛收购业继而牟利的目的,曾多次打电话恐吓在廉江市横山镇一家羽绒厂,要求他们不得再在廉江市收购鸭毛,否则就要“砸屋、砸档、打人”,该羽绒厂老板并没有理会他们的要求而继续收购鸭毛。获悉这一情况后,庞某力就打电话给羽绒厂老板李某,并召集团伙成员与李某进行“面谈”,以李某继续收购鸭毛影响该团伙的生意为借口,勒索李某交10000元,并威胁若不交就将李某抓到河里溺死。后经李某苦求,庞某力才将勒索金额降至3000元,并限定次日一定要交钱。李某迫于庞某力一伙人的势力,于2006年11月18日上午一大早,就在廉江市罗州大道将3000元交给庞某力、庞某桃、庞某江三人。其后,李某还是被迫关闭其经营多年的羽绒厂。

    法院通过审理,还认定2006年12月开始,庞某力、庞某桃等一伙人为垄断廉江市鸭毛收购业,曾带领手下到廉江石城镇一家羽绒厂内,对羽绒厂老板张某某进行恐吓。声称其已经垄断廉江鸭毛收购,如厂方要在廉江收购鸭毛,必须在收购鸭毛时按照每斤7毛钱至1元交纳保护费。如不合作,就打人烧厂。张某某对该团伙的恶性早有耳闻,因恐惧该恶势力团伙,之后的2个月内就被迫向这一团伙交纳了1万多元的“保护费”。

    强迫收购点低价卖出鸭毛赚取回扣

    尝到以暴力垄断鸭毛收购的好处后,被告人庞某桃、庞某力等为牟取更多利益,就纠集多人,动辄以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相威胁,强迫廉江市区各个鸭毛收购点将收购的鸭毛全部低价卖给廉江市石城镇的一些羽绒厂,并向这些“获得好处”的羽绒厂按每收购一斤鸭毛支付一元钱的形式收取回扣款。

    廉江市城南街道办一家收购点的受害人杨某曾对低价卖出鸭毛的要求不予理会。该团伙就纠集近十名成员驾车,持铁管、刀等凶器先后五次对杨某进行恐吓,威胁杨某不得再在廉江收购鸭毛,并说遂溪有人因此事被打,若再在廉江收购鸭毛或者不愿意将鸭毛低价卖给指定的羽绒厂,后果自负。在第五次恐吓过程中,该团伙还用铁水管、刀、砖、枪支等凶器砸毁杨某家窗玻璃、摩托车、大门等财物。

    后经公安机关统计,该案中,共有近十位受害人被迫与该团伙交易。被迫或低价出售的鸭毛约为2.5万公斤,该团伙则从中牟利约5万元。

    罪行累累获无期徒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桃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3000多元。同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商品,情节严重。作案过程中,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敲诈勒索1宗、强迫交易1宗、寻衅滋事5宗,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应数罪并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团伙骨干庞某桃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桃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冯斐

    2006年7月份以来,在廉江市逐渐形成一个以庞某力(已判刑)为首,被告人庞某桃、庞某江等多人为骨干,庞某良、庞某武、庞某楚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廉江市区横行肆虐、欺压百姓,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各种手段进行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敲诈勒索1宗、强迫交易1宗、寻衅滋事5宗,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在当地造成极大民愤。

    今年7月11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该团伙主要成员庞某桃犯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一审判决庞某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因争看车上电视杀人

    这一恶势力团伙曾怎样在廉江市区为霸一方?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事件要从10年前的2002年初说起,被告人庞某桃从东莞搭客车回廉江,在乘车途中与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因争看车上电视一事发生争执。不久,庞某桃便以自己在车上受到李某某的欺负为由,用手机通知其堂弟庞某力带人赶到廉江市城南车站报复李某某。当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庞某力纠集同村的庞某发、庞某江在城南车站接到庞某桃后,庞某桃、庞某力、庞某发各持一把刀在城南车站附近寻找李某某。

    当庞某桃见到被害人李某某走出车站后,就首先持刀冲上去对李某某一阵猛砍,庞某力、庞某发随即也持刀猛烈砍、刺李某某的背部、胸部等处,李某某被当场砍倒在地。后经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是被锐器刺破肝肺后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庞某力还用刀砍伤了和李某某一起坐客车回廉江的李某林,而李某林的伤情达到了轻伤。

    事实上,两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命案的发生仅仅因为争看车上的电视而引起。知晓整个命案过程的长途客车乘务员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庞某桃在车上看电视时,曾遮住了李某某的视线,这时李某某起身扯住了庞某桃的衣服并想殴打他,但被同行的人劝住,两人继而发生了矛盾。到了次日凌晨5时30分许,庞某桃就打电话说:“我现车已到良垌,约有10分钟就到廉江……”当车到达廉江市城南车站时,庞某桃则第一个跳下车,继而发生了命案。

    暴力垄断鸭毛收购,强收“保护费”

    该团伙形成后,庞某桃、庞某力等人为达到垄断廉江市鸭毛收购业继而牟利的目的,曾多次打电话恐吓在廉江市横山镇一家羽绒厂,要求他们不得再在廉江市收购鸭毛,否则就要“砸屋、砸档、打人”,该羽绒厂老板并没有理会他们的要求而继续收购鸭毛。获悉这一情况后,庞某力就打电话给羽绒厂老板李某,并召集团伙成员与李某进行“面谈”,以李某继续收购鸭毛影响该团伙的生意为借口,勒索李某交10000元,并威胁若不交就将李某抓到河里溺死。后经李某苦求,庞某力才将勒索金额降至3000元,并限定次日一定要交钱。李某迫于庞某力一伙人的势力,于2006年11月18日上午一大早,就在廉江市罗州大道将3000元交给庞某力、庞某桃、庞某江三人。其后,李某还是被迫关闭其经营多年的羽绒厂。

    法院通过审理,还认定2006年12月开始,庞某力、庞某桃等一伙人为垄断廉江市鸭毛收购业,曾带领手下到廉江石城镇一家羽绒厂内,对羽绒厂老板张某某进行恐吓。声称其已经垄断廉江鸭毛收购,如厂方要在廉江收购鸭毛,必须在收购鸭毛时按照每斤7毛钱至1元交纳保护费。如不合作,就打人烧厂。张某某对该团伙的恶性早有耳闻,因恐惧该恶势力团伙,之后的2个月内就被迫向这一团伙交纳了1万多元的“保护费”。

    强迫收购点低价卖出鸭毛赚取回扣

    尝到以暴力垄断鸭毛收购的好处后,被告人庞某桃、庞某力等为牟取更多利益,就纠集多人,动辄以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相威胁,强迫廉江市区各个鸭毛收购点将收购的鸭毛全部低价卖给廉江市石城镇的一些羽绒厂,并向这些“获得好处”的羽绒厂按每收购一斤鸭毛支付一元钱的形式收取回扣款。

    廉江市城南街道办一家收购点的受害人杨某曾对低价卖出鸭毛的要求不予理会。该团伙就纠集近十名成员驾车,持铁管、刀等凶器先后五次对杨某进行恐吓,威胁杨某不得再在廉江收购鸭毛,并说遂溪有人因此事被打,若再在廉江收购鸭毛或者不愿意将鸭毛低价卖给指定的羽绒厂,后果自负。在第五次恐吓过程中,该团伙还用铁水管、刀、砖、枪支等凶器砸毁杨某家窗玻璃、摩托车、大门等财物。

    后经公安机关统计,该案中,共有近十位受害人被迫与该团伙交易。被迫或低价出售的鸭毛约为2.5万公斤,该团伙则从中牟利约5万元。

    罪行累累获无期徒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桃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3000多元。同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商品,情节严重。作案过程中,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敲诈勒索1宗、强迫交易1宗、寻衅滋事5宗,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应数罪并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团伙骨干庞某桃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桃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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