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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交工作服押金

2014-07-25 16:26 湛江晚报  

    市民李先生:我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为工作人员发放工作服,并且要求每人支付200元押金。员工离职时才退还给员工,请问酒店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回复:记者从“广东人社”官方微信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被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发放,由领用者签收,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若领用者不能交回可按使用折旧后的价值从其收入中扣取,但是不能在发放前收取押金。

作者:张雅婷

    市民李先生:我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为工作人员发放工作服,并且要求每人支付200元押金。员工离职时才退还给员工,请问酒店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回复:记者从“广东人社”官方微信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被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发放,由领用者签收,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若领用者不能交回可按使用折旧后的价值从其收入中扣取,但是不能在发放前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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