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适婚男女常常遇到的事情。而假结婚,主要出现在出国移民方面。这种表面形式合法的结婚或离婚,会让有关当事人承担法律风险。
近日,记者就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法律问题,走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的吴伟武律师。
【案例】一女子和“第三人” 登记结婚
去年2月11日,香港居民李某(女)与内地居民陈某(住湛江市)在香港登记结婚。
今年4月,李某在申请陈某到香港探亲时,某市公安局告知李某,某市公安局发函指李某已在某市和第三人魏某登记结婚,建议先要弄清某市方面假冒李某结婚登记的情况才能办理申请探亲事宜。
鉴于这种情况,李某遂委托他人赶赴某市,在某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找到了第三人魏某。魏某承认是为了移民香港才与另一自称李某的女子在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本人事实上并不认识李某。
在李某委托人的要求下,魏某同意到法院起诉撤销与李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双方为此也签了协议。李某的受托人以为事情可以就此解决,回到湛江等消息,但谁知魏某却到了某市下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某县人民法院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开庭的,导致李某不知道魏某起诉离婚的情况,结果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魏某和李某离婚。
【释法】
推翻一审判决
记者:香港的李某又不认识远在某市的魏某,李某又没到某市,魏某怎么可能办到结婚证?
吴律师:魏某采用了某些虚假手段,而某市结婚登记部门审查资料不严谨,致使李某无端端的就“跑”到某市和魏某“结婚”了,而事实上她本人当时还在香港。
记者:你在接受委托后是如何考虑的?是否直接向法院提出有关诉讼?
吴律师:本案在魏某到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的民事诉讼前,其实李某可以直接到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某市民政局,提出要求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但由于魏某已到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某县人民法院也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考虑的就是要先推翻一审判决。
记者:为什么要推翻某县一审判决?该判决不是判决魏某与李某离婚了吗?既然离婚,双方的婚姻不存在了,不就不影响李某与湛江的陈某的婚姻关系了吗?
吴律师:我们要知道一个基本的法律事实,就是没有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就不存在离婚。魏某到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说明他认为两者之间确曾存在婚姻关系,而且认为这种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两者离婚,这就导致两者的婚姻关系得到法院的认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让本来不合法的、无效的婚姻关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虽然法院判决两者离婚,但由于没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导致李某在一审判决前有重婚的嫌疑,也事实上影响了李某与湛江陈某婚姻的合法性。如果李某与湛江陈某的婚姻不合法,对两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陈某也无法赴港与李某团聚。
结婚证没撤销,婚姻关系还是存在的
记者:为什么在魏某起诉离婚、一审开庭时,李某不到庭应诉解释?
吴律师:李某是香港居民,当时,相比现在是较难联系,且魏某在起诉时隐瞒了事实,法院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有关起诉书及开庭通知,李某无法知晓起诉内容及开庭时间,导致李某无法及时到庭应诉解释。
记者:你的具体操作是什么?
吴律师:我先到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调查案件是否已过上诉期限,发现没过期限后就协助李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某起诉。案件在某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魏某、李某均到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后,某市中院二审支持我方的请求,认定李某与魏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某的起诉。
记者:法院认定两者不存在婚姻关系,判决驳回魏某的起诉。湛江的陈某就可以凭这份判决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去香港探亲的手续了吧?
吴律师:还不行。因为案件只是就魏某提起离婚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并没有对某市民政局发出的结婚证予以撤销,结婚证如果没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还是存在的。
记者:吴律师,那这次就是告某市民政局?
吴律师:对,此后我方又根据某市中院的判决及其他证据,向某市某基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魏某的结婚证,被告是某市民政局。某市民政局还不承认错误,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我方的诉求,撤销了该结婚证。该案被告某市民政局不上诉,案件已生效。
记者:我国婚姻法对涉外或涉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什么规定?
吴律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应该是男女双方共同去办理结婚登记,不能有一方缺席,也不能委托办理。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违法取得的结婚证自始无效
记者:吴律师,既然法律有规定的程序,为何某市民政局会给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民政局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
吴律师:是的,本案当中,魏某是和一位自称李某的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这位李某是否就是真正的李某本人,民政局没有严格审查。结婚证上显示的女方照片也不是香港居民李某。通行证号码不一致,但他们的身份证号码却一致。显然,魏某是通过不光彩的手段窃取了李某的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
记者:吴律师,通过你介绍的案件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你认为结婚登记、特别是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应该要注意什么问题?
吴律师:首先,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登记;其次,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办理的,不管通过何种方法违法取得的结婚证都是自始无效的;第三,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审慎地办理婚姻登记,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结婚登记办理对个人来讲是重大事项,特别是一些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可能涉及到移民问题,任何人都应审慎处理。有关结婚登记手续应该真实、完备,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必将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