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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5-10 16:11 湛江晚报  

    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于全社会以及每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近日,记者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专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庞莹律师。

    【案例】

    一位父亲在年轻的时候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玩、赌样样都会,他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所以,两个儿子和父亲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

    后来,父亲老了,生活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了。子女们以“与父亲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理由,不愿意对父亲承担赡养义务,后来父亲起诉到法院。经过调解,法官说服了两个儿子,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父亲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两个儿子每人每月负担父亲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活费。

    【释法】

    记者:我留意到案例是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庞律师: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所以,案例中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记者:本案中,两位儿子已经和父亲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约定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父亲不要儿子养老,这样的协议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庞律师:事实上,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虽然对继承权有处分权,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必然联系,子女放弃继承权,并不导致赡养义务的解除。子女在年幼时,父母承担了抚养义务,当父母年老时,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记者: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针对这个现象,麻烦庞律师分析一下或者说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吗?

    庞律师:通过上面分析可知,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所以,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针对这种现象,我认为老年人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最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因为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的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记者:可以给读者朋友们简述一下如何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吗?

    庞律师:首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记者:请问是哪五种呢?

    庞律师:遗嘱的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记者:请庞律师简单介绍一下这五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好吗?

    庞律师:五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分别为: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③ 代书遗嘱: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及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记者: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庞律师:家庭纠纷是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主要纠纷,这方面的纠纷有三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调解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是老年人的可以依靠的组织,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2、诉讼解决。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请律师,请律师需要代理费;一个是要求法院立案解决,法院需要诉讼费。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区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从而获得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就会给老人指派律师,免费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3、行政和刑事处罚。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甚至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或者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左言交 通讯员花文宁

    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于全社会以及每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近日,记者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专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庞莹律师。

    【案例】

    一位父亲在年轻的时候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玩、赌样样都会,他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所以,两个儿子和父亲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

    后来,父亲老了,生活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了。子女们以“与父亲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理由,不愿意对父亲承担赡养义务,后来父亲起诉到法院。经过调解,法官说服了两个儿子,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父亲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两个儿子每人每月负担父亲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活费。

    【释法】

    记者:我留意到案例是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庞律师: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所以,案例中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记者:本案中,两位儿子已经和父亲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约定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父亲不要儿子养老,这样的协议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庞律师:事实上,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虽然对继承权有处分权,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必然联系,子女放弃继承权,并不导致赡养义务的解除。子女在年幼时,父母承担了抚养义务,当父母年老时,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记者: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针对这个现象,麻烦庞律师分析一下或者说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吗?

    庞律师:通过上面分析可知,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所以,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针对这种现象,我认为老年人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最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因为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的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记者:可以给读者朋友们简述一下如何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吗?

    庞律师:首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记者:请问是哪五种呢?

    庞律师:遗嘱的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记者:请庞律师简单介绍一下这五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好吗?

    庞律师:五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分别为: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③ 代书遗嘱: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及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记者: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庞律师:家庭纠纷是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主要纠纷,这方面的纠纷有三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调解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是老年人的可以依靠的组织,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2、诉讼解决。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请律师,请律师需要代理费;一个是要求法院立案解决,法院需要诉讼费。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区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从而获得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就会给老人指派律师,免费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3、行政和刑事处罚。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甚至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或者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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