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湛江经开区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感情纠纷与妻子在经开区某公寓发生争吵,对妻子实施殴打,并用打火机点燃衣服离开房间,导致该房间被烧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该房间内的电器及相关生活物品均被烧毁。经价格认定,被烧毁的该房间及其他房间的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9251.75元。
该案火灾现场一片狼藉,相关视频、照片在多个微信公众号传播,在网上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影响恶劣,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谎称是由于电器短路造成的火灾。在侦查阶段,经开区检察院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会同侦查机关从火灾现场调查情况等客观证据作为突破点引导收集、固定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向张某某耐心释法说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张某某终于供认其故意放火的事实,并提出认罪认罚。在庭审理中,张某某认罪伏法,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主动提出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细致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指控犯罪和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重视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主动及时作出回应,取得了良好效果。
审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放火的行为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要保持理智,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切忌逞一时之快肆意妄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