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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频频送钱送物 分手后男方起诉返还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40800元

2021-09-06 15:45 湛江云媒  

热恋中的男女,通常都喜欢用互送礼物的方式表达爱意。网络时代,情侣们更是喜欢直接通过网络转账来表达心意。然而,当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再,这“送”出的钱和物,就有可能发生纠纷。近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作为被告的女方冯某,被判决向原告男方李某返还40800元。

分手后,该不该向前任要回恋爱时的花费?恋爱期间的财物支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就此话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市民和法律工作者。

案例

男方频送财物

分手后索还财物未果诉诸法庭

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男方李某,河南省巩义市人;被告女方冯某,是吴川市人。吴川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于2017年4月相识,并想与被告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5月起,原告追求被告的过程中,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其中支付宝部分:2018年5月21日转账5000元;2018年6月7日转账3500元,备注“送你小可爱”;2018年6月16日转账2000元,备注“快亲亲我”;2018年7月12日转账5000元;2018年8月6日转账2000元,备注“替我给你爸妈买点东西”;2018年9月16日转账3000元;2019年1月9日转账10000元。微信部分:2018年9月30日转账5000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2000元,备注“给你买土用”;2019年2月4日转账2019元,备注“谢谢乖”;2019年2月14日转账5000元,备注“节日快乐”。

原告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转账3个“188”元、2个“520”元、1个“250”元、1个“500”元的微信红包共2354元给被告。原告为被告购买了1个LV包价值12800元,运动品牌衣服,飞利浦电动牙刷998.98元。

2019年8月,原告知悉被告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还财物,被告表示“包包衣服我寄回给你”“钱我之前有问你借的我会还给你”“我每月还给你可以吗”,原告表示“包包衣服如果包装未拆吊牌包装就寄给我”“如果不是,麻烦以现金归还”。但被告既无退回包包衣服,又无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将被告冯某告上法庭。

判决

是“赠”还是“借”

女方最终被判决向男方返还4万多元

分手后送出去的钱物还能要回吗?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吴川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认为,该案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案中,根据双方争议焦点,首先要确认哪些钱物是赠与的,哪些钱物是借的,然后才能确认哪些应退还。综合该案案情及双方陈述,原告给予被告的钱物分为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和购物付款。1、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给被告的钱款金额中分为有备注内容部分和无备注内容部分。有备注内容部分包含“送你”“替我给你爸妈买点东西”等内容,此部分意思明确,是原告无偿给予被告的,是赠与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此部分款项是无理的,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承认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钱我之前有问你借的我会还给你”,因此,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给被告的钱款金额中无备注内容部分应视为借款,被告应予返还。经核实,此部分为28000元。3、微信红包部分,从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微信红包。按日常生活习惯,红包中的数字“188、520”这些数字或其他小金额等有其特殊含义,有表达美好祝愿的意思,属赠与性质。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此部分款项,法院不予支持。4、原告为被告付款购买LV包、衣服、电动牙刷行为具有讨好被告的意思表示,所购物品属于个人生活用品,本意有赠送目的,不应返还。但LV包属贵重物品,从现有证据能证明LV包价值12800元,在被告表示愿意返还的情况下,该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无证据证明LV包属于未使用过的原物,若此物品已使用,其价值已大受影响,违背了返还原物的意义,而且执行过程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院酌情确认被告应按购买时的价格折现金返还给原告。

依照法律,法院判决: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408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爱情消费”

要量力而行

“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双方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难免会有经济往来,情侣彼此赠送礼物表达爱意是常见的事情,有些礼物是‘礼轻情意重’,有些礼物却是一掷千金、价格不菲的,最后因为这些贵重的礼物引发不少纠纷。”吴川市法律工作者陈旭说。

陈旭认为,对于送出去的礼物,能不能要回来,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及生活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递进关系而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物交付给对方之后不能要求返还,例如赠与化妆品、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元”“1314元”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二是在恋爱期间,若赠送贵重物品的,例如珠宝、房、车之类,则需要判断赠与人在赠与时是否出于结婚的目的。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因婚约赠送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

陈旭建议,恋爱期间一方要求借钱的,转账的一方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以明确双方借贷合意。同时,不建议大家有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消费,而为了博取对方欢心去网贷平台贷款更不可取,这样的感情一旦缺乏金钱的维系,多半将走向陌路,要谨慎为之。陈旭提醒市民,生活中不乏假借恋爱之名骗取财物的骗局,所以在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切忌盲目消费、提高风险意识,在大笔财物支出时三思而行,最好能留下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市民林壮锦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提高,恋爱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也频繁出现。恋爱中有些人可以有情人终成眷属,然而有个别人最后也会闹的不欢而散,特别是在恋爱期间又涉及到较大金额的经济往来时,就可能发生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他认为,金钱不是表达感情的唯一方式,在感情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应当理性表达自己的情感,尤其是热恋期的男女,对于明显超出了自己经济能力的财物支出一定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

热恋中的男女,通常都喜欢用互送礼物的方式表达爱意。网络时代,情侣们更是喜欢直接通过网络转账来表达心意。然而,当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再,这“送”出的钱和物,就有可能发生纠纷。近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作为被告的女方冯某,被判决向原告男方李某返还40800元。

分手后,该不该向前任要回恋爱时的花费?恋爱期间的财物支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就此话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市民和法律工作者。

案例

男方频送财物

分手后索还财物未果诉诸法庭

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男方李某,河南省巩义市人;被告女方冯某,是吴川市人。吴川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于2017年4月相识,并想与被告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5月起,原告追求被告的过程中,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其中支付宝部分:2018年5月21日转账5000元;2018年6月7日转账3500元,备注“送你小可爱”;2018年6月16日转账2000元,备注“快亲亲我”;2018年7月12日转账5000元;2018年8月6日转账2000元,备注“替我给你爸妈买点东西”;2018年9月16日转账3000元;2019年1月9日转账10000元。微信部分:2018年9月30日转账5000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2000元,备注“给你买土用”;2019年2月4日转账2019元,备注“谢谢乖”;2019年2月14日转账5000元,备注“节日快乐”。

原告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转账3个“188”元、2个“520”元、1个“250”元、1个“500”元的微信红包共2354元给被告。原告为被告购买了1个LV包价值12800元,运动品牌衣服,飞利浦电动牙刷998.98元。

2019年8月,原告知悉被告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还财物,被告表示“包包衣服我寄回给你”“钱我之前有问你借的我会还给你”“我每月还给你可以吗”,原告表示“包包衣服如果包装未拆吊牌包装就寄给我”“如果不是,麻烦以现金归还”。但被告既无退回包包衣服,又无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将被告冯某告上法庭。

判决

是“赠”还是“借”

女方最终被判决向男方返还4万多元

分手后送出去的钱物还能要回吗?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吴川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认为,该案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案中,根据双方争议焦点,首先要确认哪些钱物是赠与的,哪些钱物是借的,然后才能确认哪些应退还。综合该案案情及双方陈述,原告给予被告的钱物分为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和购物付款。1、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给被告的钱款金额中分为有备注内容部分和无备注内容部分。有备注内容部分包含“送你”“替我给你爸妈买点东西”等内容,此部分意思明确,是原告无偿给予被告的,是赠与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此部分款项是无理的,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承认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钱我之前有问你借的我会还给你”,因此,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给被告的钱款金额中无备注内容部分应视为借款,被告应予返还。经核实,此部分为28000元。3、微信红包部分,从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微信红包。按日常生活习惯,红包中的数字“188、520”这些数字或其他小金额等有其特殊含义,有表达美好祝愿的意思,属赠与性质。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此部分款项,法院不予支持。4、原告为被告付款购买LV包、衣服、电动牙刷行为具有讨好被告的意思表示,所购物品属于个人生活用品,本意有赠送目的,不应返还。但LV包属贵重物品,从现有证据能证明LV包价值12800元,在被告表示愿意返还的情况下,该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无证据证明LV包属于未使用过的原物,若此物品已使用,其价值已大受影响,违背了返还原物的意义,而且执行过程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院酌情确认被告应按购买时的价格折现金返还给原告。

依照法律,法院判决: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408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爱情消费”

要量力而行

“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双方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难免会有经济往来,情侣彼此赠送礼物表达爱意是常见的事情,有些礼物是‘礼轻情意重’,有些礼物却是一掷千金、价格不菲的,最后因为这些贵重的礼物引发不少纠纷。”吴川市法律工作者陈旭说。

陈旭认为,对于送出去的礼物,能不能要回来,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及生活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递进关系而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物交付给对方之后不能要求返还,例如赠与化妆品、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元”“1314元”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二是在恋爱期间,若赠送贵重物品的,例如珠宝、房、车之类,则需要判断赠与人在赠与时是否出于结婚的目的。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因婚约赠送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

陈旭建议,恋爱期间一方要求借钱的,转账的一方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以明确双方借贷合意。同时,不建议大家有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消费,而为了博取对方欢心去网贷平台贷款更不可取,这样的感情一旦缺乏金钱的维系,多半将走向陌路,要谨慎为之。陈旭提醒市民,生活中不乏假借恋爱之名骗取财物的骗局,所以在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切忌盲目消费、提高风险意识,在大笔财物支出时三思而行,最好能留下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市民林壮锦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提高,恋爱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也频繁出现。恋爱中有些人可以有情人终成眷属,然而有个别人最后也会闹的不欢而散,特别是在恋爱期间又涉及到较大金额的经济往来时,就可能发生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他认为,金钱不是表达感情的唯一方式,在感情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应当理性表达自己的情感,尤其是热恋期的男女,对于明显超出了自己经济能力的财物支出一定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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