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智能手机迭代迅速,已成为公众日常消费的必需品。在手机巨大交易量的背后,商家销售手机中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近日,麻章法院就审结了一宗“以旧充新”出售手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
全新价格购入的手机早被激活
2021年2月21日,陈女士在湛江市某手机店以3699元购买了一台手机。购机后,陈女士通过手机官网查询后发现,该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生效日期(激活日期)为2021年2月2日,保修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3日。陈女士认为,其所购手机已于19天前激活,并非全新机,便于当日下午向手机店反映上述问题。当时,该手机店同意为陈女士置换一台同型号新手机及赔偿5000元,但随即反悔。陈女士认为商家以二手机充新机销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于同年2月24日向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起诉至麻章法院。
庭审>>
被告抗辩手机系抽检时不小心激活
被告某手机店辩称,店内不会出售二手手机,其提前激活涉案手机是店员在抽检该批次的手机时,操作失误导致涉案手机在有WIFI网络的情况下自动联网激活。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
判决>>
认定手机店构成欺诈,判罚三倍赔偿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手机店作为经营者,应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保修有效期限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其在销售涉案手机给原告陈女士时,未向原告说明该手机已被激活注册的事实,未履行主动告知说明的义务,系隐瞒了商品在质量、性能、保修期等方面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从而误导原告陈女士与其达成购买的合意,该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出售手机时,对涉案手机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知情或者不存在欺骗的故意,其应就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麻章法院一审判决某手机店及其经营者林某共同退还手机款3699元及共同赔偿三倍手机价款11097元给陈女士;陈女士退还手机给某手机店。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如何理解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欺诈的故意进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