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沙场工作,共同参与实施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人因非法采矿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刑。
同案犯钟某全、钟某才(均已判决)等人为遂溪县杨柑镇某村干部,在明知梁某(已判决)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额租金出租村集体土地某山岭给梁某,允许其开采、销售泥沙。
梁某伙同韩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开发淡水养殖项目为掩护,雇佣多人使用两艘大功率150吨抽沙船、2台洗沙机、6台挖掘机实施非法采矿,其中被告人林某被雇佣为负责人之一,负责某一区域工作,包括销售沙土数量、收取销售费用、发放工人工资等。截至案发,林某受雇沙场工作一年,领取非法所得收入25000元。
经鉴定,该山岭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5812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万元;经第三方机构审计赃款累计总额高达40790137元。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受雇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沙场工作,违反矿场资源法规定,共同参与实施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遂溪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为遂溪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