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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土地闲置费

2022-02-27 09:58 湛江日报  

陈先生:我与妻子有几块共有的地皮位于遂溪县遂城镇附城村委会桃溪村(证上的地址为遂溪县贸易城新兴路),现已离婚,要办理财产分割,需将地皮改名。2021年12月其前往遂溪县不动产权中心咨询,被告知需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闲置费才能办理,但没有告知是由哪个部门收取。但其地皮没有建房,不涉及交易,仅是离婚分割财产需改名,而且其与其妻子在徐闻、雷州、湛江等地也有共有的地皮,办理地皮改名业务时均是提供相关证件即可,均无需交费。我也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文件规定。2022年1月,我向遂溪县不动产权中心咨询此闲置费是由哪个部门收取,工作人员却表示只负责办证,不负责收费。随后其咨询遂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不动产权中心前台等多个部门咨询,均没有明确回复。现咨询此项闲置费具体是由哪个部门收取,以及收取此费用是否由相关的文件依据。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回复。

湛江市12345遂溪二级处理平台:2022年1月26日,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该地并无建筑,现为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所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因此该地为闲置土地,根据第十四条(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作者:记者林小军 陈海鹏
编辑:周子琪

陈先生:我与妻子有几块共有的地皮位于遂溪县遂城镇附城村委会桃溪村(证上的地址为遂溪县贸易城新兴路),现已离婚,要办理财产分割,需将地皮改名。2021年12月其前往遂溪县不动产权中心咨询,被告知需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闲置费才能办理,但没有告知是由哪个部门收取。但其地皮没有建房,不涉及交易,仅是离婚分割财产需改名,而且其与其妻子在徐闻、雷州、湛江等地也有共有的地皮,办理地皮改名业务时均是提供相关证件即可,均无需交费。我也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文件规定。2022年1月,我向遂溪县不动产权中心咨询此闲置费是由哪个部门收取,工作人员却表示只负责办证,不负责收费。随后其咨询遂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不动产权中心前台等多个部门咨询,均没有明确回复。现咨询此项闲置费具体是由哪个部门收取,以及收取此费用是否由相关的文件依据。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回复。

湛江市12345遂溪二级处理平台:2022年1月26日,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该地并无建筑,现为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所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因此该地为闲置土地,根据第十四条(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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