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我市沿海一线出现不法人员从境外走私冻品和偷渡入境等非法活动,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防疫情通过海上走私、偷渡等非法途径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市决定严格沿海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重点对象
渔船、渔业辅助船、海上作业船、客货船、艇、“三无”船舶以及沿海渔民、村民。
二、管控事项
(一)船舶出海审批报备“五项制度”
以上船舶在湛江海域内从事捕捞生产、航行、过驳等行为前,必须严格落实审批报备制度,报备信息包含: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接触船舶等。
1.沿海村民出海开展围捕鱼、钓鱼、挖耙螺等作业时,一律到村委(社区)报备出海目的、路线等,不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出海,出海归来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告出海作业行程轨迹。
2.乡镇船舶(排)必须向所在乡镇(街)、村委(社区)报备。
3.在册渔船向渔港所在渔政机构报备。
4.客货船须向海事部门报备。
5.所有出海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海洋与渔业、公安、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
(二)沿海疫情防控“十个严禁”
1.严禁船舶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三非”外国人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禁渔船过泊、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3.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4.严禁船舶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发热、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等症状人员。
5.严禁船舶运载船员违规上岸及进行冻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6.严禁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渔船通导设备。
7.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8.严禁渔民、村民参与走私货物搬运及为其他走私、偷渡行为提供帮助。
9.严禁为“三无”船舶、大功率摩托艇(大飞)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
10.严禁全市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汽油,严格规范散装柴油销售登记制度。
三、惩戒措施
对违反以上管控事项引起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风险的,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走私偷渡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执行。
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