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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

2022-05-06 10:25 湛江公安  


自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正式施行。该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湛江公安在本平台开设专题普法宣传,为您解读该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重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本期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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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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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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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为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本法对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等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本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各种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示了国家对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绝不妥协的态度。同时,本条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来重视防范和惩处有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犯罪分子以全面打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的衔接规定,并对其他有组织犯罪予以整体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本条还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理解本条时除了应注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衔接外,也应注重本条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就恶势力组织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等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同样适用。

此外,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相关部门还出台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在对有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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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湛江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宁某强为首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追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查,自2008 年起,宁某强注册成立大量公司,利用并操控亲属或身边“马仔”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同时宁某强通过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滋扰等暴力手段追债,聚敛了巨额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长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多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湛江、广州两地造成特别恶劣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20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宁某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零六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判处1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中,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形。




编辑:吴文静


自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正式施行。该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湛江公安在本平台开设专题普法宣传,为您解读该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重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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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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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对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为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本法对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等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本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各种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示了国家对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绝不妥协的态度。同时,本条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来重视防范和惩处有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犯罪分子以全面打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的衔接规定,并对其他有组织犯罪予以整体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本条还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理解本条时除了应注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衔接外,也应注重本条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就恶势力组织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等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同样适用。

此外,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相关部门还出台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在对有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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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湛江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宁某强为首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追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查,自2008 年起,宁某强注册成立大量公司,利用并操控亲属或身边“马仔”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同时宁某强通过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滋扰等暴力手段追债,聚敛了巨额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长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多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湛江、广州两地造成特别恶劣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20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宁某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零六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判处1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中,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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