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对缴获的20多克毒品坚决予以销毁,用手中的“法槌”向毒品“亮剑”,严惩涉毒分子。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吸毒成瘾严重人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某先后十一次向吸毒人员郑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捕到案,并在其住处搜查出毒品21小包。经称重、鉴定,扣押的毒品重量共为23.64克,其中9.04克检见海洛因,14.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先后十一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并从其家中搜查出毒品23.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共23.64克予以销毁;对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子秤、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毒品,一个危险而冰冷的词语,自它出现起,便一直严重危害着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历来对毒品犯罪都是持零容忍的态度,从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到中间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流通环节,到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行为,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相关行为均是一体、全面打击。赤坎区人民法院将全面保持严打高压,持续深入推进“清源断流”“禁毒攻坚年”等专项行动,以司法之力守护湛江净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扫除毒害、利国利民;拒毒防毒,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