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市政协副主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关卉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和林共同签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双方通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发挥专业互补优势,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综合治理模式,以法治方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意见》,双方将围绕重点领域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会商机制。针对一些影响面大、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及涉及面广、打击取缔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的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研究,及时沟通,共同会商,达成共识,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疑难复杂或者难以定性的案件时,可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跟踪移送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严厉打击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此外,检察机关要发挥监督职能,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提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精准度。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创新诉前监督方式,通过圆桌会议、风险告知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益。
《意见》还明确,双方将强化机制建设,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在执法司法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复杂事项,沟通重点疑难案件,探讨法律法规适用难点问题等,形成会议纪要。二是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启动公益诉讼的,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存在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时,要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三要开展专业支持与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检察机关则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