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高市民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意识,日前,湛江市市场监督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谢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3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和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就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决定不起诉,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谢某某进行处罚。2024年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意见书前往对谢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谢某某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仍然从他人处购进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人民币237377.69元。
谢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经营者对商标保护的正确认识,维护了被侵权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稳定的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二、遂溪县草潭××通讯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2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溪县草潭××通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手机及其配件)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2024年7月18日,经苹果公司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方)鉴定,涉案“苹果手机”属假冒其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即该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店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遂溪县草潭××通讯店于2023年5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经营活动。根据注册商标权利方2024年7月18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与商标的有关材料,鉴定结果为该店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苹果手机有171台。经价格评估,该店经营涉案产品数额为153.0635万元。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遂溪县公安局办理。
案例三、朱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没有经过授权随意印制商标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辅料商行,以0.055元/件的“好处费”为一男子非法打印、制造印有15款商标标识的服装共136800件。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取“好处费”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伪标签”“伪商标”商品批量流入市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通过依法认定印刷加工环节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及时纠正印刷商未经授权随意印制商标的不法行为,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某饼业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依法打击侵害湛江本土知名商标权的行为
基本案情
某饼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类月饼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注册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某商行擅自在商品链接上使用与某饼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的月饼并进行销售,被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商行已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商行经营者黄某向某饼业公司赔偿2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侵害本地著名商标、保护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湛江吴川市是“中国月饼之乡”,吴川月饼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法院依法认定黄某构成侵权行为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有利于遏制仿冒搭车、商标攀附等行为,助力“湛字号”品牌建设,保护湛江本地企业发展。
案例五、某公司与谭某某、某农机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小惩大诫”引导个体工商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MOBIL”“美孚”等商标为全国重点保护或驰名商标。某农机修理店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润滑油产品,被市监局没收侵权产品并予以行政处罚,某公司也将某农机修理店、经营者谭某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法院根据某农机修理店侵权行为、销售涉案商标假冒产品情况、已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农机修理店、谭某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某公司支付15000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纠纷。部分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提高销量“傍名牌”“搭便车”,相关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在双方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以“小惩大诫”引导个体工商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既彰显了法院对知名商标的有力保护,也通过调解结案大大降低涉外知名企业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