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本来是一件惬意的事,但近年来因钓鱼导致的溺水、触电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特别是一些“野钓点”,不但存在很多未知危险因素,遇险后救援困难,一不小心还会触犯法律问题。
户外钓鱼,状况百出!

2024年6月,湖南安化一男子钓鱼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据悉,该男子是在扛着鱼竿移动时,鱼竿触到电线造成触电。(信息来源:湖南消防)

2024年5月,福建省一男子在钓鱼时不慎摔伤,被困崖边平台,摔倒导致头部磕伤,左臂骨折,无法站立行动。(信息来源:福建消防)
以下注意事项
请钓友们留意
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安心享受钓鱼的乐趣
Part.1
到专业场地钓鱼,不要在未经开发的地方野钓,不要贸然进入河谷等低洼地带,更不要到水情不明的地方垂钓,防止发生溺水意外;应密切留意天气变化,不要在雷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外出钓鱼;垂钓甩竿和收竿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记得避开人群。
Part.2
不要到厂区码头钓鱼,厂区码头可能涉及船舶装卸、货物运输、机械设备操作等作业,钓鱼人员可能干扰正常生产流程,增加安全事故风险。部分码头水域可能存在深水、暗流或复杂水文条件,钓鱼者易发生溺水等意外。
Part.3
钓鱼竿大多为导电的碳素材质,鱼线也多为导电材料,钓鱼请一定远离高压线等电力设备,避免触电危险。
Part.4
傍晚不要到河中垂钓,防止因水位上涨或夜晚视差发生意外;不要选长满青苔的光滑岸边作为钓位,更不要轻易入水捞渔具。

除了安全问题,这些法律事项要熟记
Q 钓鱼要注意哪些行为?
尽量避开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十余种行为,其中便包括“向导线抛掷物体”。而钓鱼挥竿即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
该《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航道上捕钓。《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禁止到海上风电场内海域捕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状况百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海上风电场内海域属于禁渔区及禁钓区,严禁任何船只、人员驶入风电场海域内及登入海域内平台进行海钓、捕鱼作业。
Q 钓鱼捕鱼如何注意方式方法?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守政府防风指令。在防风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依法采取措施的,海上或岸边钓鱼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渔船回港、人员转移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台风、洪水影响期间,船舶必须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指令,驶离危险区域或者在指定的港区、锚地、停泊区避风、避洪。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民应当根据天气、洪水预报预警信息和影响程度,主动进行防灾避险,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转移安排,不得擅自进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海岸、海岛、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洪涝、地质灾害隐患区。
Q 造成水污染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湛江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