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携带捕鸟工具到野外捕捉“白鹡鸰”(被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钟某甲,1972年出生,吴川市人。因该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8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2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甲携带其购买的录音机、蓄电池、白色胶丝网等捕鸟工具到吴川市王村港吉秀塘村天光岭捕捉到1只“牛屎丁”小鸟后将该小鸟放飞。2021年10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又携带上述捕鸟工具到吴川市王村港吉秀塘村天光岭捕捉到8只“牛屎丁”小鸟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野生小鸟8只(活体6只、死体2只)、诱鸟放音设备1套、捕鸟网2张。
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送检8只动物为白鹡鸰,被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甲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钟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钟某甲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