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受到法律惩处。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乙,均为1988年出生、均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左右至6月1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明知是禁渔期,而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一带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次。2021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吴川大队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7.9斤蟹、17斤虾姑、65斤杂鱼。经鉴定,涉案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另查明,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作案工具木质渔船一艘、黑色渔网一副。再查明,广东省渔政总队吴川大队依法将现场查获的17斤虾姑和7.9斤蟹进行了放生处理,65斤杂鱼进行了无公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