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也能调解?没错!近日,经开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三合一”专业审判团队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系湛江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是广东某电器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湛江市政府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及复议纠纷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确实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原告诉称,因企业经营困难,且受疫情影响较大,行政机关对其处罚37万元,罚款数额较高,希望能从轻处罚,减少罚款,且原告在被查后,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取得了新的排污许可证。
承办法官经研究剖析后,认为该案如能调解结案是最妥善解决问题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鉴于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调解情形,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征询,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因此,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由原来的罚款37万元改为20万元,且允许分两期缴纳。法院依法出具了行政调解书。这是湛江法院首例通过调解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很感谢法官真心实意为我们这些中小微企业考虑,用调解的方式切实为我们企业解决了难题。”签订了行政调解书后,原告脸上挂着笑容,表示对该案的调解结果很满意,既感到了法律的力度,更感到了温度。该案的审结是实质性、多元化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又降低了诉讼成本,让“一次办好”成为可能,同时最大限度地帮助了企业生产经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经开区法院将继续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力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调解,以便更好实现案结事了,实质化解行政纠纷。